上班被同事打了,算工傷嗎?法院這樣判
時間:2024-03-13 09:13:00 來源:內(nèi)江廣播電視臺上班期間因工作糾紛被同事打傷
法院怎么判?
案件經(jīng)過 房某入職于舟山某船舶工程公司,在船廠工地從事水刀涂裝工作。2021年9月20日上午,房某所在的班組在船塢用水刀對船身進行水刀除銹,準備除銹后進行噴漆。 帶班工長劉某讓房某去清除甲板積水,房某認為擦水并非其本職工作,故出言拒絕,因言辭不當激怒了劉某。于是,劉某重力拳擊房某的頭部及左耳。房某受傷后立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左鼓膜外傷性穿孔。 2022年10月,房某以某船舶工程公司為工作單位向舟山市普陀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2023年4月,普陀區(qū)人社局認為房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房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暴力傷害的事實清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其受到的暴力傷害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房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同事的暴力傷害所致,而結(jié)合事發(fā)當日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職責,暴力傷害的起因系在履行工作職責中雙方對工作安排的爭議,屬于工作糾紛,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 法院判決駁回某船舶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因該公司并未給房某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無法進行賠付,故相應待遇應由該公司承擔。 后經(jīng)協(xié)商,該公司依法支付給房某醫(y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10萬余元。 法官說法 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所受到的暴力傷害,其直接原因通常是暴力等行為,并非工作操作所致,工作原因與遭受暴力傷害之間往往是間接的因果關系。 因此,從工傷認定傾斜保護原則出發(fā),職工所受暴力傷害系因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fā)即可,并不限縮解釋為直接原因。
